《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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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与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被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 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任...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 第十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 第十二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 (二)素质教育、课...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教育实施的经常性... 第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指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对... 第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督导,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 第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 第十九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教育督导机构。 自评报告应当包含政府依... 第二十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责任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在督导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除送达被督导单位外,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区的教育督导报告还应当报市...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并组织专业机构发布教...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活动。 教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