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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