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