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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