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与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