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被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