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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