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级督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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