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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