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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