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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