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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