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区的教育督导报告还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教育督导工作报告。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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