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并组织专业机构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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