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