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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