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责任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