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