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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