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协同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全面支撑长三角区域各行业数字化升级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