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三条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开展长三角区域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基础库、专题库、主题库、数据共享、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