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五条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数据对账机制,确保各省级行政区域提供的数据与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的一致性,实现数据可对账、可校验、可稽核,问题可追溯、可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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