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七条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推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据安全流通技术的利用,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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