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七十八条 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