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七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篡改、泄露、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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