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八十一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