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八十二条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在数据收集、使用和人员管理等业务环节承担安全责任。
属于市大数据中心实施信息化工作范围的,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公共数据的传输、存储、加工等技术环节承担安全责任,并按照数据等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数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