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六条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促进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等的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撑政务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跨区域协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