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七十四条 本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场景应用建设,推动数据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推动建立以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共享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的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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