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外,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以及通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参照公共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