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处理者更正、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处理者应当分别予以更正、补充、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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