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
(三)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四)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前款事项。
(一)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
(三)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四)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前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