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二十二条 处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