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以下统称大数据资源平台)是本市依托电子政务云实施全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运营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
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共享和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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