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负责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管理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部门)应当依据业务职能,制定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资源规划,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本系统、行业数据的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管理。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市级责任部门。
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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