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确定公共数据类别,落实差异化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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