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本单位法定职责,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需要依托区有关部门收集的视频、物联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的公共数据,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责任部门需求统筹开展收集,并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存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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