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实施。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个性化采购需求,自行组织采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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