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规划和建设本系统、行业业务应用专题库,并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主题库。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规划和建设本系统、行业业务应用专题库,并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主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