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日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工作、质量管理、共享、开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对市级责任部门和各区开展公共数据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对市级责任部门和各区开展公共数据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