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监督管理规则,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监督管理规则,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