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及其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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