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共享。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需求清单;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需求清单;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