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服务时,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数据的,应当使用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的最新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共享数据管理机制,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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