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二条 本市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市级责任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行业、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在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明确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并动态调整。
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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