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三条 本市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创新试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