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