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六条 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结算等;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