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制定促进政策,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