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十五条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统一规划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网信等相关部门和数据专家委员会,对被授权运营主体规划的应用场景进行合规性和安全风险等评估。
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被授权运营主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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