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治理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数据的区域属性回传至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支持各区开展数据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