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场主体对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